大陆居民应邀赴台有关事项:
1、持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应邀前往台湾的人员,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(市)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。工作、就学所在地或组团单位所在地与常住户口不属同一地(市)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区的,也可由工作、就学所在地或统一由组团单位所在地的地(市)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审批。
应邀前往台湾的,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,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。团组代办人员名单信息由省台办相关业务处室(主要是交流处、经济处和新闻处)在“赴台批件”确认时给予专门注明(包括代办人员姓名、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)。代办人员需交验身份证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各地应加强对代办单位和个人的登记管理,建立完善相应的代办确认制度。
2、应邀前往台湾的,申请人应提交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原件,或经省台办相关业务处室确认的复印件。
3、应邀前往台湾的,无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或其他部门的审查意见。无须再出具《赴台人员审查表》。
4、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,无须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进行发函核查。如申请人户籍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的,不再要求提交工作、就学证明和暂住证明。